证券代码:002077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代码:2017-040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
部”)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
根据该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
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同时明确了其
他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和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并要求 2016 年 5 月 1 日至该
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该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的,按该规定调整。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印发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
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增加
了对政府补助特征的表述,允许企业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判断政府补助计入
损益的方法及政府补助具体会计处理,同时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做了更加详细
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了执行上述会计政策规定而进行调整,不涉及以
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利润表中的“营业
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该项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
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
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2、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通知
(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
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
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
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二)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
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执行;政府补助相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的印发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 号)执行。其他未修改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公司将 2016 年 5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从
“管理费用”项目调整至“税金及附加”项目,2016 年 5 月 1 日之前的相关金
额不进行调整,且同期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如下:
公司 2016 年度调增“税金及附加”本年金额 8,463,098.45 元,调减“管理费用”
本年金额 8,463,098.45 元,2016 年年度报告中此项数据已按上述规定调整,故
不涉及追溯调整。
2、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
知(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公司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
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且同期比
较数据不予调整。本次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涉及对以前年
度的追溯调整。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公司 2017 年上半年调减“营业
外收入”3,811,788.61 元,调增“其他收益”1,845,488.61 元,调减“财务费
用”1,966,300.00 元。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无重大影响,对当期及前期列报净利润亦无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
会〔2016〕22 号)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当期及前期列报
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对公司
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进行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
22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进
行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本次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不产生影
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