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机械: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时报 2017-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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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A0467 号

致: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山东隆基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隆基机械”)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

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隆基机械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7 年 7 月 27 日召开的隆基机械第四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召集。2017 年 7 月 28 日,隆基机械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上刊登了《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

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

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隆基机械四楼会议室召

开,会议由董事长张海燕主持。

隆基机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

下 午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4 日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隆基机械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隆基机械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基机械章程的规定。

2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隆基机械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

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隆基机械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176,414,318 股,占隆基机械股本总额的 45.718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还有隆基机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基机械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隆基机械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

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76,408,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67%;反对 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基机械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基机械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隆基机械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郑 超

刘厚阳

2017 年 8 月 15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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