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
实施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内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
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企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
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
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
经营目标的实现。
5、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本页无正文,仅用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使用。]
独立董事:
白忠祥 郭志宏 赵志英
二○一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