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作为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泵股份”或“公司”)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
“保荐人”)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
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西泵股份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地点概述
(一)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31 号文《关于核准河南省西峡
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
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269,292.00 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 1.00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36.02 元。经此发行,注册资本变更
为人民币 111,269,292.00 元。至 2015 年 5 月 18 日止,公司本次募集货币
资金人民币 549,999,897.84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5,565,269.2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34,434,628.55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15,269,292.00 元, 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519,165,336.55 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
[2015]000245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投项目情况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南阳飞龙年产 150 万只涡轮增压器壳体
项目、郑州飞龙汽年产 300 万只汽车部件项目(一期)和补充流动资金。截止
2017 年 8 月 3 日,南阳飞龙年产 150 万只涡轮增压器壳体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募集资金已全部投入完毕;郑州飞龙年产 300 万只汽车部件项目(一期)尚
未建设完成,募集资金余额为 4,693.05 万元。
(三)变更部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情况
公司拟变更郑州飞龙年产 300 万只汽车部件项目(一期)中年产 20 万只汽
车电子水泵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将该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由郑州飞龙变
更为南阳飞龙,实施地点由郑州飞龙现有厂区内变更为南阳飞龙现有厂区内,该
项目原计划投资的 4,000 万元由郑州飞龙转移到南阳飞龙实施。该项目实施主体
及实施地点的变更不影响项目原有的投资方案,项目建设的基本内容与原计划一
致,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不变。
二、变更部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地点的原因及影响
(一)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地点的原因
公司电子水泵研发、试验布局均在南阳飞龙公司,变更实施主体及地点可以
促进电子水泵顺畅、快速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地点的影响
此次变更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
容未发生变化,募投项目的实施环境及背景均无重大变化,对项目实施进度无重
大影响。
三、审议程序
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构
发表独立核查意见,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作为西泵股份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中原证券核查后发表
以下核查意见:
1、上述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地点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2、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综上,中原证券对上述西泵股份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地点的
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
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
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王旭东 许镇亚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