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新材: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之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来源:证券时报 媒体 2017-08-15 15: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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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37 证券简称:扬帆新材 公告编号:2017-038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之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浙江扬

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或“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监事会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 2017 年 08 月 0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 2017 年 08 月 05 日在公司内部 OA 系统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与

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 2017 年 08 月 05 日起至 2017 年 08 月 14 日止,共计

10 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股东等与激励计划相关的人员可以通过通讯

或面谈的形式向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监事会并未接到与本

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

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

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

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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