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问律意字(2017)第 006 号
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受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之委托,指派符晓渊、郭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已保证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以及所作的陈述与说明
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
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刊登了《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通知》”),并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一项提案的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下午 2:30 在甘肃省兰州市
庆阳路 219 号金运大厦 22 层本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杨世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17 年 8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
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4 日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与公告中通知的
时间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
日做出公告,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经审查确认,公司股份总数为 185,766,000 股,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7,960,8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5841%,其中: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不含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 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有 4,532,35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44%。具体如下: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 名,
为 2017 年 8 月 10 日 15: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63,412,8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135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公
告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为 2017 年 8 月 10 日
15: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548,061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2.4483%。
3、特别说明: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要求核查股东兰州黄河新
盛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的参会人员资格及授权是否合法。经见证律师现
场核查,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参会人员的资格及授权合法有
效。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内部治理事务本所律师无权审查。
此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公告中所载事项一致,未出现修改议案及提出临时议案的
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
所列明事项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并经股东代表、监事及工作人员监
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审议《关于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预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东
(含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7,960,895 股,其中:
51,455,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5.7139%;反对
16,505,0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28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上述表决结果中,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1,527,008 股,其中:同意 11,524,6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792%;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2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于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预案》获得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
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和
纪录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
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
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见证机构: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
二○一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