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能源: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7-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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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油金鸿能源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能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戴洋律师、丁红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金鸿能源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在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 26 号荣宝大厦 11 层公司

会议室召开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 9

月修订)》(下称“《网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及相关议案、决议等文件,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7 年 7 月 28 日,金鸿能源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决定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7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

《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17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独立

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上述通知和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方式、时间、地

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并列明了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涉及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内容

为: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9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了刊登、披露。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

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会议地点为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 26 号荣宝大厦 11 层

公司会议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金鸿能源董事长陈义和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4 日下午 15:00 时—2017 年 8 月 15 日下午 15:00 时的

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鸿能源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金鸿能源第八届

董事会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格有效。金鸿能源董事

会已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作

出,通知时间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投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金鸿能源董事会已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事项

进行了充分披露。金鸿能源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方式、时间、地

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股东表决权的

人员为截止至 2017 年 8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代表股

份 133,499,071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486,006,284 股的 27.468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133,469,871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27.46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

表股份 29,2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006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具备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合法资

格。

2、出席和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具备合法资

格。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

(1)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鸿能源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

与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相符。

经本所律师核查,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事项已经由独立

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对上述提案的审议属于金鸿能源股东大会的权利

范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以及会议推举

的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现场监票、验票、计票工作,会议主

持人在现场宣布了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经现场见证,本所律

师确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如下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为:同意 133,481,9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2%;反对 1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投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页无正文,仅为《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夏学义律师

经办律师: 戴 洋律师

经办律师:丁红涛律师

2017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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