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子公司接受委托贷款及担保展期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股票
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
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接受委托贷款及担保展期关
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关联交易可以有效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有利于保障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资金
周转;支付的利息费用定价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基于独立的判断,我们一致同意此项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因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根据《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此项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江鲁 宋希亮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