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抵债协议
甲方(债务人): 内蒙古华锦化工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于 2013 年 5 月 31 日至 2017 年 8 月 10 日期间向乙方借
款人民币币 626,005,960.12 元。现因甲方项目停止建设不能按期偿还
借款,甲方自愿将其现有设备、存物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资产用于抵
偿其所欠乙方的部分债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
商一致,特就以物抵债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债务数额
经甲乙双方核对后确认,截止 2017 年 8 月 10 日,甲方累计欠乙
方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 650,091,283.24 元。
第二条 抵债财产
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抵偿所欠乙方的债务:
金额: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1 固定资产净值 39,096.75
2 机械设备 39,740,647.61
3 工程材料 13,888,789.29
4 其他非流动资产 160,636,446.27
合计 214,304,979.92
第三条 抵债金额
双方同意,抵债财产共折合人民币 214,304,979.92 元,用于抵偿
甲方所欠乙方部分债务,剩余债务华锦股份放弃追索。
第四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对抵债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的处分权;
(二)抵债财产上,没有为乙方以外的第三人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或
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
(三)对于抵债财产的上述产权归属和权利负担问题,甲方目前没
有卷入任何诉讼,也没有任何第三人提出异议;
(四)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项税收、费用和保险等,甲方已经缴
纳完毕。
第五条 抵债财产及其证件的交付
1、甲方必须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80 日内,将本协议约定的抵
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付乙方。
2、甲方须向乙方出具与协议金额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第六条 所有权与处分权
1、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取得对抵债财产的所有权、占有
权和处分权。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就有权自由处分上述抵债财产,
并且甲方应提供充分的配合,协助乙方完成处分行为。
第七条 费用
抵债财产在办理所有权转移的过程中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由甲
方承担,甲方应当及时支付。若乙方在办理过程中非向其他第三方转
让而承担了相关税费的,乙方在支付后可向甲方追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抵债金额的 20%
的违约金:
1、逾期交付抵债财产;
2、不配合乙方的处分行为,给乙方对抵债财产的处分造成障碍
的;
3、抵债财产被第三方追诉的;
4、甲方欠缴的基于抵债财产而发生的各种税收和费用;
5、因甲方未说明的抵债财产的缺陷造成乙方损失的。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17 年 8 月 日 日期:2017 年 8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