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
义务,全面、有效地宣传和提升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
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含控股和全资子公司,下同),子公司不得
自行对外捐赠,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决策程序提交母公司批准后方
能对外捐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以子公司的名义自
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
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
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
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
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六条 权责清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
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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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由于对
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
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
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
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公司日常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
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
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
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 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
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
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
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
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
单位及需要捐助的个人。对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
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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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
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 单笔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或年度累计捐赠不超过 500 万元的对
外捐赠,捐赠方案报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 单笔金额大于 200 万元、但不超过 500 万元,或者年度累计金额
大于 500 万元、但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捐赠方案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
(三) 单笔金额大于 500 万元,或者年度累计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后的
每一笔对外捐赠,捐赠方案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本
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
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
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未执行本办法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
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处以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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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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