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2 证券简称:开能环保 编号: 2017-045
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开能环保”)于2017
年8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事项,并决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撤
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5年10月30日和2015年11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
案,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97,980万元。
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11日和2016年6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及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
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实施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
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16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
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本次非公发行方案调整后,公司非公开发行对象调整为上海界龙集团有限
公司和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两名特定投资者。发行数量为由不超过6,000
万股(含)调整为不超过3,300万股(含)。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53,658万元(含53,658万元),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用于“收购浙江润鑫电器
有限公司52.38%股权并增资项目”、“投资水处理设备滤芯研发、制造及配套设
施项目”及补充现有生产流动资金。
以 上 具 体 详 细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发 布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内容。
二、公司前期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所做的主要工作
自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以来,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各项工作。2015年12月30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文件,于2016年1月12日收到《受理通知书》。2016年2月2日,公司取得中国证
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840号)。2016年10
月26日,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予
以审核并获通过。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尚未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
三、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原因及相关决策程序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发布至今已近两年,国家再融资政策
法规、资本市场环境和融资时机等因素发生诸多变化,公司综合考虑内外部影响
因素,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并与各中介机构反复研究和论证,且与发行对象友好协
商,达成共识:公司决定终止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决定向中国证监
会申请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
2017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终止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7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经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延长授权有效期,公司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四、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已使用自有资金完成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对浙江
润鑫电器有限公司 52.38%股权的收购;原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水处理设备滤芯
研发、制造及配套设施项目也已使用自有资金预先逐步投入建设,并有八条生产
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因此,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基于再融资
政策法规、资本市场环境和融资时机的变化所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