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 光 城:2017年第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8-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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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7-224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8 月 14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8 月 13 日~8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3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8 月 14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 45 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7 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714,905,9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6517%。

1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714,880,53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651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25,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福州)律师

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欠会议的议案均为特别议案,

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采用现场记

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上海富利腾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905,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768,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 99.996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

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长沙汇隆川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905,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768,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 99.996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

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2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第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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