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尔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7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7-08-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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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应公司外销业务发展需要,预防和控制风险,确保公司资

产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财政部发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

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 外汇互

换、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

风险为目的,并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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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制度规定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时,应当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

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

监为责任人。

(二)海外市场部:负责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海

外市场部主管为责任人。

(三)内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

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内部操作执行情况等。内审部经理为责

任人。

(四)证券事务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审查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根据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外币用款预测。

(二)财务部根据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结合海外市场部的

预测结果,以稳健为原则,根据境内外人民币汇市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的

具体报价信息,制订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三)总经理负责审核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并作出批复。

(四)财务部根据已批准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申请。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

关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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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

致,若出现异常,在核查原因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七)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

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八)财务部应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0 日内将上月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

情况上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内审部。

(九)公司内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

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内部操作执行情况等进行审查,

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并由

内部经办人员责成合作的金融机构履行同等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

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

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明确分工,并由

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控

第十四条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须坚守基本原则,有效管控风险: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

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

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

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确

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筛选金融机构并妥当操作。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

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

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结构进行结算。

(三)合理安排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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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

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内审部。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公

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 或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发

生亏损,并且达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中的额

度或条件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条款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发生冲突的,则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为准,并应及时修

订本制度;公司其它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如有涉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

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时,则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 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同时

废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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