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
拟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认为:
一、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
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解决公司经营
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可该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
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柳木华 陈乘贝 彭和平
2017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