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7 半年度报告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文件精神的指导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
负责的态度,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
经审慎查验,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风险,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数量为人民币
23,107.82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9.54%。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是出于全资子公
司生产经营所需,为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的担保。没有为控股股东和关联方提供担保,
也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
承担的损失金额等事项;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5﹞2588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华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向不超过 10 名(含 10 名)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此次非公开发行了普通股(A 股)股票 45,977,011 股。截至 2015 年 12 月 22 日,
本公司共募集资金 599,999,993.55 元。公司已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 A 股股份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
公司根据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
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
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一致,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行为审议及审批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
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说明,并
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我们同意公司出具的《关
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
均作出了回避表决;
2.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公平合理,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的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4.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交易原则进行的,
对公司 2017 年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影响,也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同意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四、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款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事先审阅了《关于与中航工
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款的风险评估报告》,现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
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公
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发生的
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在风险控
制的条件下,同意其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二○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独立董事:张宏光) (独立董事:章顺文) (独立董事: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