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公
司管理层提请,就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涉及关联交易
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公平合理,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关联交易的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交易原则进行的,
对公司 2017 年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影响,也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同意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独立董事:张宏光) (独立董事:章顺文) (独立董事: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