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亚达A: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8-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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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6 200026 证券简称:飞亚达 A 飞亚达 B 公告编号:2017-036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6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航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中航财司在其经营范围内,根据公

司的要求为公司提供存款、贷款及结算等金融服务。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每一日公司

向中航财司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分别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整(含外币折

算人民币);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分别为人民币 2 亿元整(含外币折算人民币)。截至披

露日,公司在中航财司存款余额为 1,322,763.94 元,1 月至 8 月产生的利息为 15,245.11 元,

未发生贷款及结算等业务,中航财司亦未对公司提供担保。

为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公司拟与中航财司终

止原协议并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根据拟重新签订的协议内容,中航财司将在其经营范

围内,根据公司的要求为公司提供存款、贷款及结算等金融服务。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每一日甲方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分别不超过人

民币 4 亿元整(含外币折算人民币),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分别为人民币 8 亿元整(含

外币折算人民币)。

该协议内容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符合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7 号-涉及财务公

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因中航财司是本公司最终控制方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为本公司

关联法人单位,本次协议签订属于关联交易。

2017 年 8 月 1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董事汪名川、付德斌、钟思均、曹振、陈立彬均已进行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

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项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 10 号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刘宏

5、注册资本:250,000 万元人民币

6、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5710934756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40897

8、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81H111000001

9、公司股东:中航工业占其注册资本的 47.12%;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占其注册资本的

44.50%;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占其注册资本的 5.76%;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占

其注册资本的 2.62%。

10、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

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

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

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

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除股票二级市场投

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保险兼业

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7 日)。

(二)历史沿革及主要财务数据

中航财司是在原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原贵州航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重组基础上,由中航工业及所属 12 家成员单位共同出资组建,经银监会批准,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航财司于 2007 年 4 月

取得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2007 年 5 月 14 日,完成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后经三

次增资及股权变更,现有注册资金 25 亿元人民币,股东单位 4 家,其中,中航工业出资额

117,8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7.12%;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额 111,250 万元,占注册资

本的 44.50%;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 14,4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76%;贵州贵航汽

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 6,5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62%。

中航财司发展稳健,经营状况良好。经审计,中航财司 2016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96,363.57

万元,利润总额 91,164.17 万元,净利润 69,597.31 万元;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

资产合计 6,063,657.47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461,428.45 万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余额

5,579,367.19 万元。

(三)关联关系

中航财司是本公司最终控制方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中航财司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经营管理及履约能力情况

中航财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条例以及《公

司章程》规范经营行为。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未发现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资金、信贷、稽核、

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

四、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标的情况:存款、贷款、结算以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存款服务:人民币存款,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

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下限,外币存款,乙方按相应存款类别及人民银行的挂牌利率计付

利息,乙方根据市场情况,按照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挂牌利率的原则,对挂牌利率进行浮动;

对于符合规定的大额存款(300 万美元)可根据市场情况,以不低于国内市场利率的原则,协

商确定存款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乙方吸收任何第

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亦应不低于任何第三方就同类存款向甲方提供的利率。

(二)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就该类型

贷款规定的贷款利率上限,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

的利率,亦不高于乙方在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三)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

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应不高于同期任何第三方就同信用级别向甲方及

/或其子公司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外币业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结售汇业务的汇价,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同类业务同等

金额第三方办理此类业务所确定的汇价,亦不高于甲方在商业银行就同类业务同等金额所确定

的汇价。

(五)担保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

别第三方提供担保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于乙方在商业银行就同类担保所确定的费用。

(六)关于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

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

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向甲方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乙方向任何

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甲方: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交易金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

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每一日甲方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分别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整(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

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甲乙双方约定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分

别为人民币 8 亿元整(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

理。并在乙方设立外币账户一个。

(三)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甲方按其《公司章程》及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

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七、风险评估情况

详见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网披露的《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关联存款的风险评估报告》。

八、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详见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网披露的《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关联存款的风险评估报告》。

九、交易目的和影响

根据 2017 年公司业务拓展计划及财务预算规划,为满足投资和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公

司决定与中航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内容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符合深交所《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7 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中航财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中航工业集团公司成员单位的结算平台,作为本公司重要

的金融合作伙伴,中航财司为本公司提供的财务管理及多元化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合理利用

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

十、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披露日,公司在中航财司存款余额为 1,322,763.94 元,1 月至 8 月产生的利息为

15,245.11 元,未发生贷款及结算等业务,中航财司亦未对公司提供担保。

十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公司管理层提请,就公司与中

航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

均作出了回避表决;

(二)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公平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关联交易的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四)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交易原则进行

的,对公司 2017 年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影响,也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同意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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