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67 股票简称:先锋电子 公告编号:2017-127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 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8月14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8月13日(星期日)—2017年8月14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
月14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13日15:00至2017年8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三层会议室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1186-1 号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石义民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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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4,815,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4,815,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
3、公司7名董事、3名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杨婕律师、童智毅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815,2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0,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815,2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0,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以上议案皆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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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杨婕律师、童智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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