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2017年半年度未发生重
大关联交易行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
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2017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
见
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为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
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杭州新松
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新松”)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总金
额为 4.5 亿元的担保。2017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
杭州新松为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新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新松”)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办理预付款保函提供担保,担保
金额不超过 1500 万元。
上述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法》等关于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杭州新松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 18,871.06
万元;杭州新松对上海新松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1,463.88 万元。
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
的情形。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字:
宋廷锋 朱向阳 郭克军
2017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