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
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至2017年06月30日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认真的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
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
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
和落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新增对外担保的情况。截至2017
年0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中: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0万元,占公司2017年半年度净资产的比例
为 0% ; 含 为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内 的 子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的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45,350.67万元,占公司2017年半年度净资产的比例为13.54%。公司
除上述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对外
担保的情形,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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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对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的、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独立董事:
路莹 王德建 朱玲
2017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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