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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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17 年 8 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全资子公司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分众小贷”)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

支持其向客户发放贷款业务,满足其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不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因此,我们同意未来一年内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分众小贷提供累计不超过 7.9 亿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

二、《公司关于向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向参股子公司分众娱乐(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分众娱

乐”)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支持其业务发展,满足其项目投资的资金需要,风

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分众娱乐的另三方股

东此次虽未对分众娱乐提供财务资助,但他们将为分众娱乐提供优质项目等有效

资源,为分众娱乐的良好经营作出贡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且提交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江南春先生及沈杰先生对该事项

回避表决。因此,我们同意未来五年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分众娱乐或其下属子

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等值 2 亿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杜民、葛俊、葛明、卓福民

2017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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