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7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7-08-11 00: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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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7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

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

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

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

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

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

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

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

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

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

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

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

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一对一沟通;

(四)公司网站;

(五)广告、宣传品或其他宣传资料;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七)邮寄资料或深交所“互动易”平台;

(八)现场参观;

(九)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咨询;

(十)说明会或路演;

(十一)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公司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

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

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

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接受投资者提出

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

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

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

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四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

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

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

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

人,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

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

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

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

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

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

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协助证券部提供

数据信息,并根据证券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

资料搜集与整理。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对所提供数据

信息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

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

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

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于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及“互动

易”平台方式与公司进行沟通的情形,如沟通内容不涉及未

公开信息的,证券部应及时予以回复;如沟通内容涉及未公

开信息或敏感信息的,证券部应委婉谢绝回复并告知理由。

对于投资者十分关注的问题,证券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

第二十三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实地调研的接待工作,

公司相关部门应为投资者接待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对于实地调研的投资者,公司按如下程序接待:了解来

访人员信息和意图—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

和接待登记—接待—证券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或

个人等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

位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

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

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

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

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

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

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

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

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

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

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刊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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