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90 证券简称:华自科技 公告编号:2017-079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顺利完成本次监事会换
届选举工作,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现将第三届监
事会的组成、选举方式、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监事候选人任
职资格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三届监事会的组成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第三届监事会拟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 1 名,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2 名,监事任期自相关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
计算,任期三年。
二、选举方式
本次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一)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公司监事会、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1%以上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书面提名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单个
提名人提名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股东代表监事人数。
(二)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产生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四、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
1、提名人应在 2017 年 8 月 13 日 17:00 前以书面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名监事
候选人并提交相关文件;
2、在上述提名时间届满后,公司监事会召开会议对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人选
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监事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所
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4、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五、监事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监事候选人应为
自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监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7、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8、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9、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10、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1、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提名人应提供的相关文件
(一)提名人提名监事候选人,必须向公司监事会提供下列文件:
1、监事候选人提名书原件(格式见附件);
2、监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监事候选人履历表、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证书原件备查);
4、能证明符合公司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
5、监事候选人出具的接受提名的书面意见,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所提供资
料的真实、完整以及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二)提名人为公司股东,则该提名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如为个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2、如为法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原件备查);
4、股份持有的证明文件。
(三)提名人向公司监事会提名监事候选人的方式如下:
1、本次提名方式仅限于亲自送达或者邮寄两种方式;
2、提名人必须在 2017 年 8 月 13 日 17:00 前将相关文件送达或邮寄至(以收
件时间为准)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
七、联系方式
地址:长沙高新区麓谷麓松路 609 号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辉,袁宏
邮政编码:410205
联系电话:0731-88238888
传真号码:0731-88907777
特此公告。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 8 月 11 日
附件:
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书
提名人 联系电话
证券账户 持股数量
监事候选人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传真 电子邮箱
是否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任职资格:□是□否
简历(包括学历、专业资格、主要社会关系、工作履历、兼职情况等,
个人简历
可另附纸张)
(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是否
其他说明 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持有公司股份、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况的说明,可另附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