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王晓东、冯楠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召开,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网站刊登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 14:00 在公司研发中心九楼三会
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
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贵公司董事长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
东大会由董事沈立俊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审查,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23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为
2,071,530,688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48.064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068,672,064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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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47.9982%;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6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为 2,858,624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0662%;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
份的股东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6,943,454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3931%,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关于延长公司 2016 年
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共 3 个议案,并以现场记
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对关联事项予以了
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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