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云: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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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云 公告编号:2017-030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8 月 10 日,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7 号文核准,公

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78,463,035 股,

每股发行价格 5.14 元,募集资金总额 1,945,300,000 元,减除发

费用 17,000,000 元后,余额为 1,928,300,000 元。上述情况经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6]210531 号《验资报告》。

二、目前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

规定,宁夏云创数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云创”)目前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川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卫分行营业部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其及保荐机

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公司签订了《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有关前述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披露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

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2)和 2016 年 5 月 14

日披露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1)。

另外,公司亦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开设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其及国元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有关前述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披露

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6-031)。

截止 2016 年 12 月 9 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卫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64050155010000000103)中的

募集资金 3,540 万元已全部按照约定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且该

部分募集资金截止目前已全部使用完毕,公司对该募集资金专户办理

了注销手续。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及保荐机构

国元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公司

子公司宁夏誉成云创数据投资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仍在正常使

用中。

三、本次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

情况

为满足宁夏云创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建立更加广泛的银企合

作关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该次会议决

议,宁夏云创分别又在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太平小微企业

专营支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

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增加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拟分别与

其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四、本次拟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民泰银行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1、宁夏云创已在民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583525310200015,截止 2017 年 8 月 10 日,该专户存

放金额为人民币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宁夏云创建设中卫云数据中

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宁夏云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宁夏云创、

公司和民泰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应当至少

每半年度对宁夏云创、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国元证券应当对宁夏云创、公司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3、民泰银行按月(每月 2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宁夏云创出

具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公司。民泰银行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宁夏云创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支

出说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告知民泰银行、国元证券,支出说明至

少包含如下信息:支取时间、支取金额、收款单位、汇款用途等,支

出说明应加盖宁夏云创及公司公章后生效。

5、宁夏云创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宁夏云创及民泰银行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民泰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国元证券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

形的,宁夏云创或者国元证券可以要求宁夏云创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经国元证券及公司同意,宁夏云创有权根据募投

项目或业务发展的需要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本协议自宁夏云创、民泰银行、国元证券、公司四方法定代

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恒丰银行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1、宁夏云创已在恒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802310010122818363,截止 2017 年 8 月 10 日,该

专户存放金额为人民币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宁夏云创建设中卫云

数据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宁夏云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宁夏云创、

公司和恒丰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应当至少

每半年度对宁夏云创、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国元证券应当对宁夏云创、公司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3、恒丰银行按月(每月 2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宁夏云创

出具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公司。恒丰银行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宁夏云创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支出

说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告知恒丰银行、国元证券,支出说明至少

包含如下信息:支取时间、支取金额、收款单位、汇款用途等,支出

说明应加盖宁夏云创及公司公章后生效。

5、宁夏云创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宁夏云创及恒丰银行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恒丰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国元证券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

的,宁夏云创或者国元证券可以要求宁夏云创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经国元证券及公司同意,宁夏云创有权根据募投项

目或业务发展的需要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本协议自宁夏云创、恒丰银行、国元证券、公司四方法定代

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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