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环境: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17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7-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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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子

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分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管理,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业务”是指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在境内外所

从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国内产生的远期、掉期、互换、期

权等合约或上述合约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须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禁止公司以个

人名义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总部统筹管理,在未经公司总部批准的

情况下,各子分公司不得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事的金融衍生品

交易以掉期(包括汇率掉期和利率掉期)、货币互换等业务为主。应当选择与主

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严禁超越规定经营范

围或选择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第七条 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该等业务,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

接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

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

主要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

决策权限为:公司董事会应每年度审议批准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公司或

各子分公司可以经董事会审批的交易总额度内进行操作。

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授权公司财务部负

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授权管理层或被授权人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

文件。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评估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

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编制金融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

评估变化情况。金融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交易品种和额度,金融衍生品交

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

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

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

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

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具有金融、投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五章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

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

有关信息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

部应及时向总裁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

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

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出现或可能出现

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

告。

第十九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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