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
会议前已知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向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四川省能投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投风
电”)55%股权,并认真审阅了有关文件,同意将本次公司重大资产
购买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1/2
(本页无正文,为《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
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廷敏 张玲玲
2017 年 8 月 8 日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