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之独立意见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化股份”)第六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9 日召开,会议审议了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及相关议
案(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
购买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四川省能投风电开发
有限公司 55%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川化股份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和本次资产评估的相关材料,就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评估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派的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
易、本次交易的各方均没有特殊利害关系,亦不存在现实及可预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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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或冲突,具有较好的独立性,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
公正、科学的原则。
2、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并遵循了
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
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主要由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时
需根据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评估对象、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
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价值类型和评估师所收集的资料及购入
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四川省能投风电开发有
限公司 100%股权进行评估,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次评估
机构所选的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
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评估定价公允
评估机构本次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客观性、独立
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
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具有较好的相关性。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反映了评估基准
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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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就本次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
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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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
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
定价的公允性之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廷敏 张玲玲
2017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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