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川化: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之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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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之独立意见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化股份”)第六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9 日召开,会议审议了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及相关议

案(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

购买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四川省能投风电开发

有限公司 55%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川化股份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和本次资产评估的相关材料,就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评估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派的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

易、本次交易的各方均没有特殊利害关系,亦不存在现实及可预期的

1/4

利益或冲突,具有较好的独立性,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

公正、科学的原则。

2、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并遵循了

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

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主要由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时

需根据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评估对象、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

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价值类型和评估师所收集的资料及购入

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四川省能投风电开发有

限公司 100%股权进行评估,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次评估

机构所选的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

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评估定价公允

评估机构本次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客观性、独立

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

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具有较好的相关性。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反映了评估基准

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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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就本次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

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以下无正文)

3/4

(本页无正文,为《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

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

定价的公允性之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廷敏 张玲玲

2017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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