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化股份”)的独立董事,认
真审阅了公司与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
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股权转让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2、 川化股份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9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
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的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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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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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
的<股权转让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廷敏 张玲玲
2017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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