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二次修订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批准 2016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上
述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
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
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可持续性发展。
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朱卫平、徐国风、徐斌、裘喆进行
了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
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姜峰、卫建国、符启林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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