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赋予的职责,基于独立
的判断立场,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和关联方占有资金的风险。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浙江盾安人工
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公司与盾安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协议有效期内为双方向银行借
款提供担保,互保总额度为人民币 70,000 万元。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
审批的对外保额度为人民币 70,00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3.67%,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19.00%;实际发生的担
保总额为 34,750 万元(即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和对盾安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6.79%,占公司 2016 年度
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9.43%;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
额为 40,000 元。上述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
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除上述事项以
外,2017 半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对
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情况。
3、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财会〔2017〕
15 号)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独立董事:李生校
张大亮
杨棉之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