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光电: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7-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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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63 证券简称:联创光电 公告编号:2017-024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6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8/16 - 2017/8/17 2017/8/1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7 年 7 月 1 日的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43,476,75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3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965,163.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8/16 - 2017/8/17 2017/8/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由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本公司股东派发。已办理了全面指定交

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

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

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江西省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电线电缆总厂两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

司直接划入其指定帐户。

3.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6 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24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 10%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24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人民币 0.03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91-88161979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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