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股份: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7-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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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80 证券简称:金花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9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8/17 - 2017/8/18 2017/8/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05,295,87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158,876.16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8/17 - 2017/8/18 2017/8/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不适用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的有关

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

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3

元,待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

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发

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 元人民币。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

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027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

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

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如存在除前述 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的

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自行

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88336635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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