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座股份: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7-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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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58 证券简称:银座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2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8/16 - 2017/8/17 2017/8/1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6 月 28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20,066,589.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401,331.78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8/16 - 2017/8/17 2017/8/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下述“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

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

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法人股股东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中的山东省商业集

团有限公司、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世界贸易中心、鲁商物产有限公

司、山东富源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

所得税。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

元,待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

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18 元/股。如相关股东取得的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

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

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18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

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

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

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缴纳,公司向该类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 元/股。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有关问题,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960688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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