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
股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转让深圳市昌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80%的股权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
率,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同时也为了兼顾更聚焦公司转型医疗产业的
战略目标,优化公司业务结构,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资产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本次交易以标的公司净资产作为定价的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未
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该项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定价公
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此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顾立基、张锦慧
二 O 一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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