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 2017—043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准备开庭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仲裁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79.0244万元,支付质量保
证金58.62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该
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一、 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蒙阴德信鑫源热电有限公司关于采购合同纠纷一案于近日收到临沂
仲裁委员会签发的《组庭、开庭通知书》【(2017)临仲裁字第 249 号】,通知此
案将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在临沂仲裁委员会开庭,具体情况如下:
仲裁机构:临沂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临沂
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王凤蛟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水阁路 39 号
被申请人:蒙阴德信鑫源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刘万吉
住所地: 蒙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路西首
二、 仲裁案件事实、请求
(一)仲裁案件事实
2015 年 7 月 24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1、#2、#3 炉除尘提效改造”
的《采购合同》,后双方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增加工程款 7.5444 万元,共计
597.6444 万元。申请人依约将采购的设备安装投运,完成电袋除尘器的改造,
现支付相关款项的条件已成就,申请人多次致函被申请人,要求支付相应工程款。
截止申请仲裁之日,被申请人仍欠付 537.6444 万元款项。申请人多次致函被申
请人,被申请人始终拒绝支付。
(二)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 479.0244 万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质量保证金 58.62 万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共计 8
万元(差旅费暂定 1 万元);
4、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三、 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
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仲裁
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组庭、开庭通知》【(2017)临仲裁字第 249 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