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受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攀枝花丰源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红宇白云新材料有限
公司 20%的股权尚未履行注册资金实缴义务,公司以 0 元受让丰源矿业持有的红宇
白云 20%的股权,价格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利于发挥公司综合管理优势,提高经营决策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
有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熊政平、曾江洪、陈爱文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