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百:关于募集资金转账给全资子公司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7-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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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82 证券简称:南京新百 公告编号:临 2017-041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转账给全资子公司

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向

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79 号)核准,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或南京新百)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0,664,229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49,999,995.78 元,扣除发行费用 3,499,999.96 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6,499,995.82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苏亚

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苏亚验[2017]26 号)。本公司对募集

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根据相关规定,本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新街口支行于 2017 年

6 月 7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存储金额(元)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93040154700000179 346,499,995.82

限公司 司南京分行新街口支行

根据相关披露文件,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养老护理人才培训基地和远程医疗分

诊与服务平台两个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康通控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康通)和 Sanpower International Healthcare Group Co.,Ltd.(以

下简称三胞国际)的子公司。为了推进募投项目实施,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将

相关募集资金转账到项目的实施主体,分别为江苏金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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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通的全资子公司),广州市纳塔力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三胞国际的全

资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存储金额(元)

江苏金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

1259 0733 4110 901 256,499,995.82

司 楼支行

广州市纳塔力健康管理咨询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曹

1219 2340 4610 701 90,000,000

限公司 杨支行

合计 346,499,995.82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

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江苏金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对相关账户实施专户监管管理。本公司、

广州市纳塔力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曹杨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对相

关账户实施专户监管管理。

三、《四方监管协议》(本公司、江苏金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华泰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签署)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甲方一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和甲方二江苏金康信

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丙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59

0733 4110 90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养老护理人才培训基地建设 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且此专户不得申请开通网银、通兑等功能,未

经书面同意,不得销户,乙方对前述功能的申请有权拒绝执行。乙方在本协议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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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相关行为均视为已取得本协议其他各方不可撤销的授权,因此导致资金损失的,

乙方无义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甲方二作为甲方一的下属控股子公司,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独立

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项目主办人可以随时在乙方营业时间

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如遇节假日自动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

单,并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项目主办人。丙方更

换保荐代表人或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相关条款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或项目主办人联系方

式。变更通知在乙方向丙方确认收到后生效。更换保荐代表人或项目主办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除法律、法规或有权部门要求,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

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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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任何原因(包括被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冻结(暂停支付)、

扣划(划拨)等强制措施)出现专户被查封、销户、冻结及其他情形而不能履约

的,乙方将依法执行冻结、划扣等手续,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

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四方监管协议》(广州市纳塔力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曹杨支行签署)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甲方一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和甲方二广州市纳塔

力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

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曹杨支行、丙方华泰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19

2340 4610 70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远程医疗分诊与服务平台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不开通网上银行转账功能、不开通通存通兑

等被动支付功能,不出售支付结算凭证。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甲方二作为甲方一的下属控股子公司,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

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保荐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项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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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项目主办人。丙方更

换保荐代表人或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记载更换后的保

荐代表人/项目主办人身份信息,经丙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丙方公章)书面

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

表人或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专户如被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的,乙方将按照有权机关要求对监管账

户进行处理,对此给甲方或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对前述

查询、冻结、扣划的发生不负有事先披露/通知义务。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

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本协议失效后,甲方应至乙方办理销户手续。

特此公告。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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