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半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书面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
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原则,就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发表书
面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书面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截至2017年6月30日,河南省许昌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使用本公
司提供的担保额度134,700.00万元,河南神火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
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99,000.00万元,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实
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26,700.00万元,河南神火发电有限公司实际
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179,674.00万元,新疆神火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实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17,600.00万元,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实
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372,154.58万元,河南神火国贸有限公司实
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42,000.00万元,合计人民币871,828.58万元,
占公司2017年6月30日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39.37%。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无其他担保行为,亦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
的担保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对外担保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项的书面意见
经多方了解情况,2017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上
市公司子公司除外)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问题,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
延续到本报告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三、关于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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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境内期货市场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
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利用期货的套期
保值功能,使用自有资金适时开展铝锭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且不进行投机
和套利交易,有利于锁定公司的产品预期利润,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
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独立董事: 严义明 曹胜根 翟新生 马萍
2017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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