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基于本人的独立判
断,我们同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议案中的对外投资计划。现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是董事会二届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告编号:
2015-037),并经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公司对外投资》(公
告编号:2015-042)的后续事项,公司认购新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份额,
是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的一项策略性投资,对公司优化资产配置、探索产融结
合具有积极意义,并对公司后续在相关地区开展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业务产生良好
的协同效应。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也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
由于筹建公司降低了注册资金,因此减少公司投资金额,拟投资额度在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范围之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赵志勇 王京伟
2017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