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000万元至-3,000万元。2017年2月24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6年净利润为-3,603.28万元;3月25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1.65亿元。2017年4月26日,公司披露经审计的2016年年报显示,2016年度净利润为-1.65亿元。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作出修正,且2016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及第一次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1.3.3条、第11.3.7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孟凡博、公司财务总监王志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孟凡博、财务总监王志松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