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码:2017(057)号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中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
的情形;
2、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
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
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136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同意
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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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
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400股,回购价格为16.99元/股。
三、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具备证
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认真地履行双方合同中所
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继续聘任天职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曾军、韩凌、郭素玲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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