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独立董事提名人及候选人声明

来源:巨潮网 2017-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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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现提名郭培章、闻宝满、郑清智、钟瑞

明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

书面同意出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

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

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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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

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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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 郭培章 ,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提名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

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中铁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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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

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

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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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

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

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

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郭培章

2017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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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 闻宝满 ,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提名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

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中铁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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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

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

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

-8-

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

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

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

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闻宝满

2017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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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 郑清智 ,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提

名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

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中铁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10-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

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

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

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

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

-11-

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

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

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清智

2017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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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 钟瑞明 ,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提

名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

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中铁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13-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

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

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

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香港会计师公会

资深会员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

-14-

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

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

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

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钟瑞明

2017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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