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7-052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宁夏
和宁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宁化学”)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送达的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2017)
浙 01 民初 428 号、民事起诉状,杭州中院要求和宁化学在收到起诉状副
本后的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有关本次民事纠纷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民事起诉状的基本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宁夏捷美丰友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勇
原告二: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勇
原告三: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光军
2、诉讼理由
2014 年 3 月 20 日,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融租赁”)与和宁化学签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同时与四川化工控股(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工控股”)签定了《保证合同》,约定化
工控股为本次融资租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经和宁化学申请,先后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2016 年 4 月 4 日签订《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1)》,
对租金支付计划进行了调整,约定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集团公司”)为本次融资租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和宁化学于年初已
申请对还款计划进行调整,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金额进行了偿还,但华
融租赁以和宁化学逾期未完全支付租金为由,向法院申请了民事诉讼。
3、诉讼请求
具体民事请求内容如下:
(1)请求判令和宁化学支付原告租金 259,721,071.41 元、名义货价
5,100,000.00 元、违约金 147,266.85 元(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
2017 年 4 月 26 日,2017 年 4 月 27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
分之五另行计算),三项合计 264,968,338.26 元;
(2)请求判令和宁化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请求判令化工控股、集团公司对和宁化学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判令在华融租赁(14)回字第 1401993100 号《融资租赁合
同》项下所有债务得到清偿前,该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原告。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起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和宁化学生产经营正常,未受到该诉讼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
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
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2017)浙 01 初 428 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