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7-054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宁夏
和宁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宁化学”)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对和宁化学、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泸
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2017)浙 01 民
初 428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鹏
被告一:宁夏捷美丰友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勇
被告二: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勇
被告三: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光军
2、提出财产保全的理由
2014 年 3 月 20 日,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融租赁”)与和宁化学签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同时与四川化工控股(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工控股”签定了《保证合同》,约定化工
控股为本次融资租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经和宁化学申请,先后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2016 年 4 月 4 日签订《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1)》,对
租金支付计划进行了调整,约定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公司”)为本次融资租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和宁化学于年初已申
请对还款计划进行调整,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金额进行了偿还,但华融
租赁以和宁化学逾期未完全支付租金为由,向法院申请了民事诉讼。
3、裁定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冻结被告宁夏宁夏捷美丰友化工有限公司、四川化工控股(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264968338.26 元或查封、扣压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2)、查封华融租赁(14)回字第 1401993100 号《融资租赁合同》
项下的租赁物。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和宁化学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依法积极应诉,
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尽快消除本次诉讼的不利影响,保障公司的正常生产
经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17)浙 01 初 428 号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