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2017年5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并对《关于回购注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经对会议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上述议案所涉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公司/激励对
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以及“第九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鉴于
公司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 3 名激励对象
合计持有的 40,400 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合法,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合法、
合规。
独立董事签名:
钱 强
陈宋生
梁华权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