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14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7-053
900907 鹏起 B 股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02 元,B 股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002901 美元
A 股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 0.02 元,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沪股通股东每股现金红利 0.018
元;
B 股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非居民企业股东 B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02611 美元;居民个人
股东 B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02901 美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5/26 - 2017/5/31
2017/5/31
B股 2017/6/2 2017/5/26 2017/6/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4 月 11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752,773,75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5,055,475.16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5/26 - 2017/5/31
2017/5/31
B股 2017/6/2 2017/5/26 2017/6/9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1)张朋起
(2)宋雪云
(3)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3.1、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
(2)对于持有 A 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 10%税
负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 元。
(3)对于持有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按《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代
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18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
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RQFII 利润分配实施方法参照 QFII。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
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018 元。
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
[2014]81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构投资者,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
3.2、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
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日下一个工作日(2017 年 4 月 12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
(1:6.8940)折算,每股现金红利 0.002901 美元。
(1)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
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 B 股非居民企业股
东发放 2016 年度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该部分股东按税后金额发
放现金红利每股 0.002611 美元。
(2)B 股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
(3)B 股非居民个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
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现金红利 0.002901 美元发放。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 39 号财富国际广场(金座)18 楼
邮政编码:200433
联系传真:021-35080120
联系电话:021-35071889 转 588 或 698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