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高电气: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7-04-26 05: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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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众天证字[2017]PG-001号

致: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天”)接受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众天律师依据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的

情况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众天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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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众天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众天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于2017年3月23日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召开公

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予以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任伟理先生主持,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25日(星

期二)上午9:30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南环东路22号公司本部召开。会议同时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4月25日。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

告一致。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

至2017年4月20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结算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经查验,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人,

代表公司股份540,263,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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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天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说明,在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没有接到股

东提出的新议案。

经众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

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的股份数为541,608,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51%,反对股份数134,680股;弃权股份数0股,回避股份数0股。审议通过

了该议案。

2.审议《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的股份数为541,608,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51%,反对股份数134,680股;弃权股份数0股,回避股份数0股。审议通过

了该议案。

3.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结算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的股份数为541,608,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51%,反对股份数134,680股;弃权股份数0股,回避股份数0股。审议通过

了该议案。

4.审议《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的股份数为541,608,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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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751%,反对股份数134,680股;弃权股份数0股,回避股份数0股。审议通过

了该议案。

5.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赞成的股份数为541,670,3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65%,反对股份数72,980股;弃权股份数0股,回避股份数0股。审议通过了

该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的股份数为1,407,157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5.0693%;反对股份数72,98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4.9307%; 弃权股份数0,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0%。

6.审议《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算执行情况及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预算

安排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的股份数为1,341,2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0.6170%,反对股份数138,880股;弃权股份数0股,回避股份数540,263,173股。

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的股份数为1,341,2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0.6170%;反对股份数138,88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3830%; 弃权股份数0,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7.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

赞成的股份数为541,609,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53%,反对股份数133,680股;弃权股份数0股,回避股份数0股。审议通过

了该议案。

8.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的股份数为541,608,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51%,反对股份数134,680股;弃权股份数0股,回避股份数0股。审议通过

了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的股份数为1,345,457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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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数的90.9008%;反对股份数134,68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0992%; 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9.审议《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的股份数为541,608,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51%,反对股份数134,680股;弃权股份数0股,回避股份数0股。审议通过

了该议案。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众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

席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众天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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