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与要求,
综合考虑了目前企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未来
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
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6年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募
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简称“《专项报告》”)和公司聘请的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并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
级管理人员后,对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及《专项报告》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编制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公告格式》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
况。
三、关于公司 2016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认为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今后将进一步敦促公司不断深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规范公司行为,
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管理层的内控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四、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
情况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16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2016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符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有关规定,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五、关于公司2016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定
价公允,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编制的有关文件如实反应了公
司的真实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今后将进一步敦促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管人员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落实内控制度执行,强化内部审计工作。
六、关于 2017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 2017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
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 2017 年的发展战略及财务预算,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及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担保,目的是为了
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拓展对银行信贷产品及快速办理银行信贷业务的
需要,提高审批效率。公司本次拟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及拟提供的担保额度并不
等于公司实际贷款额度及担保金额,我们认为,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的主体
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公司能够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担保的决策程序
合法、合理、公允,本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担保事项。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要求,并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
于年报工作规程进行查验的基础上,我们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2016 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制订的 2016 年度年报审计策略及计划符合法律法规对于
审计规程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审计规程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
师独立审计准则》,审计意见客观、公允、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度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鞠新华 王治强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