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 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张毅 ,已 充分 了解并 同意由提名人庞大汽贸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提名为庞大汽贸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第 四届董事 会
独立董事候 选人。本人公开声明 ,本 人具备独 立 董事任 职 资格 ,
保 证不 存在任何影响本 人担任庞大汽贸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
董事独 立性的关系 ,具 体声明如 下 :
一、本人具备 上 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 悉相关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 有 五 年 以上法律 、经 济 、财
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 作经验 。本人 已
根据 《上 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 员培训 工作指引》及相关规 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 证 书 。
二 、本人任职资格符合 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要
求 :
(一 )《 公司法》 关于董事任 职资格的规 定 ;
(二 )《 公务 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 的规定 ;
(三 )中 央纪 委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 范 中管干部辞 去公职
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 上 市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独 立 董事 、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
(四 )中 央 纪 委 、教 育部、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 》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 定 ;
(五 )中 国保监会 《保险公 司独 立 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
(六 )其 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规 定的情形 。
三 、本人具备独立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上 市公 司或者其附 属 企业任职 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 、子女等 ;主 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 、岳 父母、儿媳 女婿 、兄 弟姐妹的配偶 、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或 间接持有上 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l%以 上 或者是
上 市公 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 亲属 :
(三 )在 直 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 司 已发行股份 5%以 上 的股
东单位或 者在 上 市公 司前 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 员及其直 系亲
属 ;
(四 )在 上 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 员 ;
(五 )为 上 市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 企业 提供
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包 括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 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 员、在 报告 上 签字的人 员 、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上 市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 企业 具
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 者
在该业务往 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
(七 )最 近 — 年 内曾经具有 前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 )其 他 上 海证 券交易所认定不 具备独 立性的情形 。
四、本人无下列不 良纪录 :
(一 )近 三 年 曾被 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 罚 ;
(二 )处 于被 证 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
事的期 间 ;
(三 )近 三 年 曾被 证 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 两次 以上 通 报批
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 董事期 间,连 续两次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 ,
或者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 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 议次数 三 分
之 — 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 董事期 间,发 表的独立
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 、包括庞 大汽贸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在 内,本 人兼任 独立董
事的境 内上市公 司数量未超过 五家;本 人在庞 大汽 贸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连续任职 未超过六 年 。
六 、本人具备 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 具备注册会
计师资格 。
本人 已经 根据上 海证 券交易所 《上海 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独
立董事备 案及培训 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 董事候选 人任职 资格
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 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 董事的职 责 ,保 证上 述声 明真实 、完整和
准确 ,不 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 分 ,本 人完 全 明 白作 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上海 证 券交易所可依据本 声 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 。
本人承诺 :在 担任庞 大汽贸集 团股份 有 限公 司独立董事 期
间,将 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发布的规 章、规定 、通知 以及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业 务规 则的要求 ,接 受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的监管 ,
确保有足 够 的 时间和精力 履行职 责 ,作 出独立判断 ,不 受公 司主
要股 东 、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 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 系 的单位 或个 人 的
影响 。
本 人承诺 :如 本人任职后 出现不符合 独 立 董事任职 资格 情形
的 ,本 人 将 自出现该 等情 形 之 日起 30日 内辞 去 独 立 董事职 务 。
特此 声 明 。
声 明人 :
独 立 董事候选人声 明
本人史化 三 ,已 充分 了解并 同意由提名人庞大 汽贸集 团股份
有 限公 司董事会 提名 为庞 大 汽贸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第 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 ,本 人具备 独 立 董事任职 资格 ,
保 证 不存在任 何影 响本人担任庞 大汽贸集 团股份 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独立 性的关系 ,具 体声明如下 :
一 、本人具备上 市公 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 ,熟 悉相关法律 、行
政法规 、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 有 五 年 以上 法律 、经 济 、财
务、管理 或者其他 履行独 立 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本人 已
根据 《上 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培 训 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 董事 资格 证 书。
二 、本人任职 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 部 门规章的要
求 :
(— )《 公 司法 》 关于董事任职
资格 的规定 ;
(二 )《 公 务员法》 关于公 务员兼任职
务的规定 ;
(三 )中 央纪委、中央 组 织部 《关于规
范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上 市公 司、基金 管理 公司独立 董葶、独立
监事的通知》 的规定 ;
(四 )中 央纪 委 、教育部、监察部 《关于加强 高等 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 意见 》 关于高校 领导班 子咸员兼任职 务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监会 《保险公 司独 立 董事管理 暂行 办法》的规
定 ;
(六 )其 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规定 的情形 。
三 、本人具备 独 立 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 )在 上 市公 司或者其 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 员及其直 系亲
属、主 要社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子女等 ;主 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 妹的配偶 、配
偶的兄弟 姐妹等 );
(二 )直 接或 间接持有上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 或者是
上 市公 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 亲属 ;
(三 )在 直 接或间接持有 上 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5%以 上 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 司前 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 员及其直 系亲
属 ;
(四 )在 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 ;
(五 )为 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 、咨询 等服务的人 员 ,包 括提 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 的项
目组全体人 员 、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 及
主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上 市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
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 具
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 员,或 者
在该业 务往来 单位的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 董事 、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
(七 )最 近一年 内曾经 具有前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
(八 )其 他上海 证 券交易所认定不
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
四、本人无下列不 良纪 录 :
(一 )近 三 年 曾被 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 罚 ;
(二 )处 于被证 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 间 ;
(三 )近 三 年 曾被 证 券交易所 公开谴 责或 两次 以上通 报批
评 ;
(四 )曾 任职独 立董事期 间,连 续两次未 出席 董事 会会议 ,
或者未 亲 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 三 分
之 — 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 间,发 表的独 立 意见明 显与事实不
符。
五 、包括庞大汽贸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在 内,本 人兼任独 立 董
事的境 内上市公 司数量未超过 五家;本 人在庞大汽贸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连续任职未超 过六 年 。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 业知识和经验 ,并 具备 注册 会
计师资格 。
本人 已经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上 市公 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 工作指 引》对本人的独 立董事 候 选人任职 资格
进行核 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 ,保 证上述声 明真实 、完整和
准确 ,不 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戚分 ,本 人完全明 白作 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上 海证 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 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 :在 担任庞大汽 贸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 董事期
阆,将 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 、通知 以及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 受上海 证 券交易所的监管 ,
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 履行职责 ,作 出独 立 判断 ,不 受公 司主
要股 东 、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 与公 司存在利害 关系 的 单位或个 人 的
影响 。
本人 承诺 :如 本人任职 后 出现不符合独 立 董事任职 资格 情形
的 ,本 人将 自出现该等情形之 日起 30日 内辞去 独 立 董事职 务 。
特此声 明 。
年 月 日
独 立 董事候选人声 明
本人高志谦 ,已 充分 了解并 同意 由提名人庞 大汽贸集 团股份
有 限公 司董事会提名 为庞大汽 贸集 团股份 有 限公 司第 四届 董事
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 明 ,本 人具备独立 董事任职 资格 ,
保 证 不存 在任何影响本人担 任庞 大汽贸集 团股份 有 限公 司独 立
董事独立性的关系 ,具 体声明如下 :
— 、本人具备上
市公司运作的基 本知识 ,熟 悉相关法律 、行
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 有 五 年 以上法律 、经 济 、财
务 、管理 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 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 已
根据 《上 市公 司高级管理 人员培 训 工作指引》及相 关规定 取得独
立董事 资格 证 书 。
二 、本人任职 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 部 门规章的要
求 :
(一 )《 公 司法》关 于董事任职 资格的规定
;
(二 )《 公 务员法》 关于公务 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 ;
(三 )中 央纪委、中央组 织部 《关于规范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上 市公 司、基 金管理公 司独 立 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
(四 )中 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 《关于加强 高等学校 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 导班子成 员兼任职 务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监会 《保险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
(六 )其 他 法 律 、行政法规 和部 门规章规定 的情 形 。
三 、本人 具备独立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上 市公 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 员及其直 系亲
属、主要社会 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 、子女等 ;主 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 、岳 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 妹的配偶 、配
偶的兄 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或 间接持有上 市公 司 已发行股份 1%以 上 或者是
上 市公 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 )在 直 接或 间接持有上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上 的股
东单位 或者在 上 市公 司前 五 名 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
属 ;
(四 )在 上 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 员 ;
(五 )为 上 市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或 者其各 自的
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包 括提供服 务的 中介机构 的项
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 复核人 员 、在报告 上 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 及
主 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 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 ,或 者
在该业 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董事 、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
(七 )最 近 一 年 内曾经 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情形 的人 员 ;
(八 )其 他 上海 证 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 的情形 。
四、本人无 下列不 良纪 录 :
(一 )近 三 年 曾被 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 罚 ;
(二 )处 于被 证 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
事的期 间 ;
(三 )近 三 年 曾被证 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 或 两次 以上 通 报批
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 间,连 续两次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 ,
或者未 亲 自出席 董事会会 议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 议次数 三 分
之 — 以上 ;
(五 )曾 任职 独立董事期 间,发
表的独立 意见 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 、包括庞 大汽 贸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在 内,本 人 兼任独立 董
事的境 内上 市公 司数量未超过 五家;本 人在庞 大汽贸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连续任职 未超过六 年 。
六、本人具备较丰 富的会计 专业知识和经 验 ,并 具各注册会
计师资格 。
本人 已经 根据上 海证 券交易所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上 市公 司独
立董事备 案及培 训 工作指引》对本人 的独立 董事候选 人任职资格
进行核实 并确认 符合要求 。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 董葶的职责 ,保 证上述声 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 ,不 存在任 何虚假 陈述 或误导戚分 ,本 人 完全明 白作 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上 海 证券交易所可依 据本声 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 资格和 独立 性 。
本人承 诺 :在 担任庞 大 汽贸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 董事 期
间,将 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规 章、规定、通知 以及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的要求 ,接 受上海 证 券交易所 的监管
,
确保有足 够的 时间和 精力履行职 责 ,作 出独立 判断 ,不 受公 司主
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与公 司存在利 害关系 的单位 或个人 的
影响 。
本人承诺 :如 本 人任职 后 出现不 符合独 立董 事任 职 资格 情形
的 ,本 人将 自出现 该等情形 之 口起 30日 内辞去独 立 董事职 务 。
特 此声 明 。
年 月 日
独 立董 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王盥 ,已 充分 了解并 同意 由提名人庞 大汽贸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会提名 为庞大汽贸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第 四届 董事会
独 立 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 明 ,本 人具备独立 董事任职 资格 ,
保 证 不存 在任何影 响本人担任庞大 汽贸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
董事独立性 的关系 ,具 体声明如下 :
一 、本人 具备上市公 司运作的基 本知识 ,熟 悉相关法律 、行
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 ,具 有 五 年 以上 法律 、经 济、财
务 、管理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 已
根据 《上 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培 训 工作指引》及相 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 资格 证 书 。
二 、本人任职 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 门规章的要
求 :
(一 )《 公 司法》 关于董事任职 资格的规定 ;
(二 )《 公务 员法》 关于公务员兼任职 务的规定 ;
(三 )中 央纪 委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 中管 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上市公 司、基 金管理公 司独 立 董事 、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
(四 )中 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 学校反腐
倡廉 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 导班 子成员兼任职 务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监会 《保险公 司独 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
(六 )其 他法律 、行 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
三 、本人具备独立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 )在 上 市公 司或者其 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 员及其直 系亲
属、主 要社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 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 妹 、岳父母、儿媳 女婿 、兄 弟姐妹的配偶 、配
偶的兄弟姐妹 等 );
(二 )直 接或 间接 持有 上 市公 司 已发行股 份 1%以 上 或者是
上 市公 司前十名 股东 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系亲属 ;
(三 )在 直 接或 间接持有上 市公 司 已发行股份 5%以 上 的股
东单位 或者在上 市公 司前 五 名 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 员及其直 系亲
属 ;
(四 )在 上 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 员 ;
(五 )为 上 市公 司及其 控股股
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 企业 提供
财务、法律 、咨询 等服务的人 员 ,包 括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 构 的项
目组全体人 员、各 级复核人 员、在 报告上 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 及
主要负 责人 ;
(六 )在 与上 市公 司及其控
股股东或者其备 自的附属 企业 具
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 员,或 者
在该业 务往 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
人员 ;
(七 )最 近 — 年 内曾经 具有前六 项所列举 情形 的人 员 ;
(八 )其 他上 海证 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 的情形 。
四、本人 无下列不 良纪录 :
(一 )近 三 年 曾被 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 罚 ;
(二 )处 于被 证 券交 易所公开
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 市公 司董
事的期 间 ;
(三 )近 三 年 曾被 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两次 以上 通报批
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 间,连 续两次未 出席董 事会会议 ,
或者未亲 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 次数 三分
之一 以上 ;
(五 )曾 任职 独 立董事期 间,发 表的独立 意见明显与事 实不
符。
五 、包括庞大汽贸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在 内,本 人 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 内上 市公 司数量未超过 五家 ;本 人在庞 大汽贸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连续任职 未超过六 年 。
六 、本人具备 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 具备注册会
计师资格 。
本人 已经根据上 海证 券交易所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上 市公 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 训 工 作指引》对本人的独 立 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
进行核 实并确认 符合要 求 。
本人完全清 楚独立董事的职责 ,保 证上 述声 明真实 、完整和
准确 ,不 存在任 何虚假 陈述或误 导戚分 ,本 人 完 全 明 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 海证 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 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 。
本人承诺 :在 担任庞 大 汽贸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 董事 期
间,将 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发布的规章 、规定 、通知 以及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的要求 ,接 受上 海证 券交易所 的监管 ,
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 力履行职 责 ,作 出独立 判断 ,不 受公 司主
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与公 司存在利害 关系 的单位 或个人 的
影响 。
本 人承诺 :如 本 人任职 后 出现不符 合独 立 董事任 职 资格 情形
的 ,本 人将 自出现 该 等情形之 日起 30日 内辞 去 独 立 董事职 务 。
特此声 明 。
声明灯彡钐“
勿〃尸年 月/厂 日
独立 董事候选 人声 明
本人 苏玉 ,已 充分 了解 并 同意 由提名人庞大
汽贸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提名 为庞 大汽 贸集 团股份 有 限公
司第 四届 董 事会
独立 董事候选 人。本人 公开声 明 ,本 人 具备 独
宾 董事任职 资格 ,
保证 不 存在 任 何影 响本 人担 任庞 大汽 贸集 团
股份 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独立性的关系 ,具 体声 明如 下 :
— 、本人
具备上 市公 司运 作的基 本知识 ,熟 悉相 关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 ,具 有 五 年 以上
法律 、经 济、财
务、管理 或者其他 履行 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 需的工
作经验 。本人 已
根据 《上 市公 司高级管理 人 员培 训 工作指 引》
及相 关规 定取得独
立 董事 资格证 书 。
二 、本人任 职 资格 符合下列法律 、
行政法规和 部 门规 章的要
求 :
(— )《 公 司法》 关
于董事任职 资格的规定 ;
(二 )《 公 务员法》
关于公 务员兼任职 务的 规定 ;
(三 )中 央纪 委、
中央组织 部 《关于规 范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上 市公 司、基金 管理公
司独立 董事 、独立
监事的通知》 的规定 ;
(四 )中 央纪 委、教 育部、监察部 《关于加 强 高等
学校 反腐
倡廉建设的 意见》 关于 高校 领 导班 子咸 员兼任职
务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监 会 《保险公 司独立 董事 管理 暂
行办法》的规
定 ;
(六 )其 他 法律 、行政法规和 部 门规 章规定 的情 。
形
三 、本人具备独立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 )在 上 市公 司或者其 附属企业任 职 的人 员及其直 系亲
属 、主 要社会 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子女等 ;主 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 、岳父 母、儿媳 女婿 、兄弟姐妹 的配偶 、配
偶的兄 弟姐妹 等 );
(二 )直 接或 间接持有上 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 或者是
上 市公 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 白然人股东及其直 系亲属 :
(三 )在 直 接或 间接持有 上 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5%以 上 的股
东单位或 者在 上 市公 司前 五 名 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 员及其直 系亲
属 ;
(四 )在 上 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 企业 任职 的人 员 ;
(五 )为 上 市公 司及其控
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 提供
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 ,包 括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 构 的项
目组全体人 员、各 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
主 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上 市公 司及其
控股股东 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 具
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 人员 ,或 者
在该业 务往来 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
人员 ;
(七 )最 近一 年 内曾经 具有 前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 员 ;
(八 )其 他 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定不具 备独立 性的情形 。
四、本人元下列不 良纪 录 :
(— )近 三 年 曾被 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 罚 ;
(二 )处 于被 证 券交易所公开
认定 为不适合 担任上 市公 司董
事的 期 间
(
一
二
近 三 年 曾被 证 券交 易所公开谴 责或 两次 以上 通 报批
评 ;
(四 )曾 任职 独立董事期 间,连 续两次未 出席 董事会会议 ,
或者未亲 自出席 董事会会 议 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 议次 数 三 分
之 — 以上 ;
(五 )曾 任职 独 立 董事期 间,发 表的独立 意见明显 与事 实不
符。
五 、包括庞 大汽 贸集 团股 份有限公 司在 内,本 人 兼任独立
董
事的境 内上 市公 司数量未超 过五家;本 人在 庞大 汽贸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 年。
六 、本人 具备较 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 ,并 具备注册会
计师资格 。
本人 已经 根据上 海证 券交易所 《上 海 证 券交易所 上 市公 司独
立董事 备案及 培训 工 作指 引》对本人的独立 董事候选 人任职 资格
进行核 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
本人 完 全 清楚独立 董事的职责 ,保 证上述声 明真 实 、完整和
准确 ,不 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 人 完全明 白作 出虚 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 证 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 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 资格和 独立性 。
本人承 诺 :在 担任庞 大汽 贸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独立董 事期
间,将 遵 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发布的规 章 、规定 、通知 以及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 务规 则的要求 ,接 受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的监
管 ,
确保有足 够的时 间和 精力履行职责 ,作 出独立判断 ,不 受公 司主
要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 与公 司存在利害 关系 的单位或个 人 的
影响 。
本人承诺 :如 本人任职 后 出现不符合独 立 董事任 职 资格 情形
的 ,本 人将 自出现该 等情形 之 日起 30日 内辞 去独 立 董事职 务 。
特此声 明 。
年 月 日